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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未系狗绳的宠物犬被撞,如何赔偿?

作者:邦均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4-11-06 16:36: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蓟州法院邦均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货车撞狗引发的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涉案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某天,老张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乡村公路上由南向北行驶,撞到了小王饲养的德国牧羊犬。事故发生后,老张驾车离开现场,小王发现后迅速报警。交警找到老张对其询问,老张表示对撞狗一事并不知情,调解未果后,小王将老张诉至蓟州法院。

小王称,这只德国牧羊犬对其来说意义非凡,是其于2021年花费1600元购买用来陪伴孩子成长的。此次事故导致孩子非常伤心,加之喂养多年,故在经济上向老张主张赔偿2600元。老张辩称,该犬未拴狗绳,冲上马路,其根本没有看到,不同意进行赔偿。案件调解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立即前往交警支队调取相关录像,发现小王的确未给狗佩戴狗绳,而老张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明显有车辆减速、后提速离开现场的情形。

为使得该案圆满解决,法官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法官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饲养动物的主人亦负有合理管束宠物,避免其对他人及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法定义务。

通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逐渐认识到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而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和解。最终,老张同意由其车辆的承保公司赔偿小王1000元,纠纷成功化解。

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合理车速,谨慎观察路况,特别是在通过村庄、居民区等人员和动物活动频繁的区域时,更应提高警惕,确保行车安全。另一方面,对于饲养动物的公民来说,文明养犬是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如佩戴牵引绳等,防止动物对他人造成侵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