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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见义勇为者”,这样的司法真暖!

作者:民事审判三庭  发布时间:2024-10-31 11:05:06 打印 字号: | |

见弱者遇难

救还是不救?

路见不平

究竟该不该“一声吼”?

日前

蓟州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受理了一件

见义勇为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春季,一老人在位于本村于桥水库附近捡树枝时,发现远处树木着火,眼看火势越烧越旺,老人一边扑火一边打电话通知本村干部,随后火情被本村村民和消防人员扑灭。在扑火过程中,老人身体和物品被烧到,被群众送往蓟州区人民医院治疗。

老人家属了解到,这部分林区属于某集团公司管理,但因事发突然,老人没有及时留存见义勇为的相关材料。在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对老人进行了慰问,但表示因缺少见义勇为相关材料,无法给付相应的补偿。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及时联系了林区所属责任公司负责人。负责人表示,非常感谢老人灭火的义举,但因没有相关证明材料,公司也只能以慰问的形式表达感谢,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想到了灭火当天,老人曾联系村干部告知火情,于是及时联系村委会共同商议解决问题。村干部表示,当天灭火现场有很多人,足以证明老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经过认真地调查核实后,村委会为老人开具了相关证明。最终,在法官和村委会共同努力下,该公司给予了老人相应的补偿。

“一人兴善,万人可激”。人们在生活中选择“扶不扶”“救不救”“帮不帮”时,司法裁判必须亮明立场、明辨是非,才能成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公序良俗的风向标。蓟州法院始终坚持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