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深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蓟州法院现将本院审理的依法惩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进行发布,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营造社会共享共治浓厚氛围。
案例一: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判!
2022年10月某日,陈某在朋友圈发现有人出售一款减肥胶囊,号称"不节食,不运动,30天还你苗条身材",陈某心动后立即下单,到货后其服用了几天,总是感觉头晕、恶心,且有呕吐现象。陈某朋友建议其将药品送去检测。经检测,该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成分,陈某将药品售卖者王某、郭某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郭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二被告人从事食品、保健品销售等相关活动。
案例二: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判!
2022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决定不起诉后,为获取非法利益又于同年9月份至2023年2月份,在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出售给黄某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具有的自首、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民生问题。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在发现或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时,要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守法经营,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不触碰法律红线,避免使自己身处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