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具有亲历性。“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到现场实地看一看、调一调,让群众看到法院依法办案的决心和法官调解纠纷的诚心,往往比坐堂办案更能让群众接受……”蓟州法院的法官是这么想的,也是这么做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们秉承“如我在诉”理念,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让案件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法官说吧,咋说我咋办”
“我作为村干部就要维护村集体利益,被告不缴纳承包费,我们村集体就要坚持收回发包的土地”
“你们怎么只起诉我们呢,村内这么多不交承包费的呢”……
邦均法庭内,原被告因为一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大声吵嚷。该案件双方已经争执多年,但经村镇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而被告年近七十,不信任任何参与调解的村镇人员。
为避免发生次生纠纷,邦均法庭组织庭内骨干研判案件情况,归纳出实地查勘承包地现场、入村开展调解工作及村镇庭一体协调的工作思路。后承办法官与书记员踏着泥泞的道路到承包土地查勘情况,了解案件症结;查勘现场后,又将双方约至村委会进行调解工作。当看见双脚满是泥土的法院干警,被告鼓鼓囊囊就说了一句话“法官说吧,咋说我咋办”,原告也表示同意法官主持调解,后被告当场缴纳承包费,原告当场撤诉。至此,法院干警用“两脚泥”换得一件争执多年、积怨较深的陈年矛盾顺利化解。
法官:到现场去看看!
2016年6月,原告张某自蓟州区上仓镇某村村民处转包该村津围公路东侧一块60余亩土地,转包后不进行管理、撂荒,导致土地上遍布垃圾,土地情况恶化。村委会多次找到张某催促其耕种,并向张某讲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如果其再不耕种,村委会将找其他人对该土地进行耕种,原告仍置之不理。村委会即找到被告在该土地上进行耕种。被告对该土地平整、修复后,于2024年春天开始在该土地进行耕种。现原告起诉至蓟州法院上仓法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耕种、腾清种植物并返还土地。
被告称,现在仍在该地块种植了作物。因涉案土地面积较大,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承办法官意识到化解此案不能仅凭卷宗,更应当到案涉土地亲眼去看看、去瞅瞅。于是,就和原、被告及村委会一起到了案涉土地,立足田间地头,仔细查看案涉土地现状,并在现场组织双方一起协商,如何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
最终,在承办法官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于2026年10月前将土地返还,被告不再向原告主张其平整、修复土地开支的相应费用。本纠纷在当天得到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你的树挡了我的田
近日,马伸桥法庭受理了一起相邻污染责任纠纷。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的承包地相邻。原告在承包地上种植玉米,被告则在承包地上种着数十颗杨树,约20米高。现被告种植的杨树遮挡住了原告种植的玉米,导致玉米减产,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农作物损失。
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年纪都比较大,且平时的关系很好,因为这点小事缺乏沟通,走诉讼程序容易激化矛盾。故法官从二人的良好关系入手,耐心细致地与原、被告进行了电话沟通,并于次日赶赴承包地现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加强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当天下午,原告就来法庭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