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阳与被执行人张红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张红书,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中郑各庄村4区40号。公民身份证号为12022519820830XXXX。
案件基本信息
1.执行案号:(2017)津0119执4421号
2.执行依据:(2017)津0119民初7209号民事判决书
3.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32375元
悬赏信息
1.悬赏金额:线索提供人所提供财产线索取得的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0%。
2.悬赏金领取条件: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法院已掌握但尚未处置的除外),经登记审查核实并依法执行到位,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将按照本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支付。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法官
电话:022-82853053
本院地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举报方式
有关人员可以在工作日期间向本院拨打电话或邮寄书面材料方式与法官沟通。
本院安排专人负责举报人的举报工作,承诺维护举报者的合法利益,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