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15日,是第二个全国生态日。为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生态环保意识,蓟州法院坚持惩治与修复并重、预防与化解协同,开展“全国生态日”系列活动,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会签:“四市五区”框架协议
8月9日,蓟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史海龙受邀参加京津冀燕山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联席会议暨环资审判研讨会。蓟州法院与北京市密云法院、怀柔法院、平谷法院、延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中院、唐山中院、秦皇岛中院、承德中院“四市五区”法院共同签订《燕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强化京津冀法院司法协作,促进燕山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建机制:跨区域案件协同办理
8月7日,天津市蓟州区与北京市平谷区、河北省兴隆县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法院、检察院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跨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蓟州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战国、环境资源法庭负责同志参加研讨会议和现场考察。
诉前调解:环境污染案件撤诉
基本案情
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系从事以屠宰业务为主的民营企业。2021年4月,原告承包涉案土地后栽种了300多棵直径8厘米的杨树及2米高的白皮松300棵。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的承包地相邻。原告在承包土地上栽植树木后发现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经常向原告承包地内倒灌污水及粪便,致使原告栽种的杨树大量死亡,白皮松停止生长,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均予以拒绝,因此原被告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经现场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原告在诉前调解阶段自愿撤诉,案件诉讼费1150元免收。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本案中,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将污水及粪便排放到原告承包地内造成树木死亡、土壤被污染的严重后果。在诉前调解阶段,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到事发现场进行勘验,经对双方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意识到自身错误的同时,保证今后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同时,在本案化解中,坚决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扎实推进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其高效、便捷、低成本、自动履行率高等优势,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集市普法:法护“千里”生态绿
8月12日上午,正值别山镇大集,蓟州法院环境资源法庭联合别山镇政府共同开展“全国生态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向过往群众发放环保宣传资料,并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为群众讲解设立“全国生态日”的意义,耐心解答群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主动学法、守法、用法,积极参与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行动中来,做生态文明的践行者、推动者。特别是,通过引入非法捕捞水产品、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涉环境资源保护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提升了辖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推动“预防”理念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