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深人静的时候,大多数人都进入了睡梦中,然而,却有人拿别人家的车当“盲盒”,不开锁、不砸窗、不撬门,就一辆一辆的“拉车门”,碰上车门没锁的便将车内财物洗劫一空。近日,蓟州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案便是此种类型。
案情回顾
2024年2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到某小区内采取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李某车内存放的现金10000元。
2024年4月15日1时许,张某伙同他人到蓟州区某小区,采取拉拽车门的方式先后盗窃被害人赵某车内香烟五条;盗窃被害人吴某车内零钱若干;盗窃被害人周某车内平板电脑一台。2024年4月15日4时许,张某伙同他人到某小区采取拉拽车门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宋某车内白酒一瓶及香烟九盒。经价格认定,盗窃物品总价值约4000元。
被告人张某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示
近年来,“拉车门”盗窃案件频发,这种盗窃的作案手法并不高明,要做好以下几点防患于未然:
一是停车时要尽量选择停放在有监控录像的区域或者有专人看管、安全保障措施严密的停车场。
二是下车后要及时锁好门窗,锁车后,要用手试拉车门,检查门窗是否锁好,避免出现“锁而不实”的情况。
三是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最好不要放入车内过夜,以免不法分子见“财”起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