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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4-07-11 16:24:56 打印 字号: | |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往往会产生较多经济往来,给付大额资金或者高档礼品等。可一旦情感生变,也会因此产生经济纠纷。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能否主张返还呢?

情侣分手明“算账”

2022年2月,刚年满18周岁的小李与17周岁的小张确定了恋爱关系。今年2月结束恋爱后,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张偿还借款14000元。

开庭当日,小张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了法院,小张表示,并不存在借款的情况,小李索要钱款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不同意偿还。小张母亲称,双方恋爱期间关系十分融洽,无奈最后因为钱的问题对簿公堂,且在他们恋爱期间小张也给小李买过黄金饰品,要求一起清算。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情况后,要求原告提交证据,小李当庭提交2024年4月小张发送给小李的短信“欠你的13500元我会尽快还给你”,并提交了相关的转账记录。

法官向小张及其母亲释明,2024年4月小张的短信回复是在恋爱关系结束后,且明确说明是借款13500元,法律关系十分明确。在小张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如果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应当予以偿还;若不同意、追认,合同尚未成立自始无效,也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通过询问了解到,从小李处借到的钱,小张已经用于日常开销,无法偿还。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法官认为小李在明知小张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借款,在出借钱款时就应该意识到潜在风险。小张母亲作为监护人亦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案经调解,小李主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小张母亲也表示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偿还小李借款12000元。

恋爱期间,双方对于财产有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处理,除非该约定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

未成年在我国法律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单独所进行民事活动需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应当确认为无效民事行为,没有法律效力。当民事行为确认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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