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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日 | 可“刑”!非法占用农用地!

作者:审判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6-26 16:00:4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6月25日是第34个全国土地日,活动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希望全社会树立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让每一寸土地都成为丰收的沃土。

霍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份,霍某某从他人手中转包林地36.09亩。2021年5月份,霍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其承包的上述土地用途,在该承包地内堆放粉碎的树枝及设备等物,造成该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天津市蓟州区林业勘查设计院鉴定,霍某某在涉案建设场地,占地面积19.1亩,该地块地类为采伐迹地,林种为商品林。案发后,霍某某在上述林地内已重新栽种部分杨树。

裁判结果

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霍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被告人霍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霍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张某某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的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马伸桥镇某村西侧建二层楼房及附属设施七间平房,总占地面积49.84平方米,建筑面积78.60平方米,硬化面积3.30平方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对张某某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9.84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依法向蓟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蓟州分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准予。

万物土中生 有土斯有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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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