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依法约束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环境的重要方式。
近日,蓟州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怠于履行主体责任,依法发出首份涉刑事案件《家庭教育指导令》。
“甩手家长”关爱缺位
该案被告人小明实施犯罪行为时系初中在校学生,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小明父母忙于生计,对小明的成长缺乏基本的关心与教育,导致小明未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未”爱发令
蓟州法院结合基本案情,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依法向小明父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小明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其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被监护人小明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帮助其改过自新,重回正轨。
小明父母表示认识到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今后会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视家庭教育与孩子的品德培养,关注孩子身心健康,用正确思想、方法、行为教导孩子,为孩子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
希望每一位家长在履行好抚养义务的同时
要多关注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
对孩子的行为进行正确的引导
用爱筑起最温暖的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