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狗咬人”,法院判决双方同等责任

作者:邦均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4-04-01 17:42: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邦均法庭审理了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最终判决饲养人和被侵害方

承担同等责任

2023年国庆期间,张某携带宠物犬到位于蓟州区邦均镇的婆家居住。期间张某携犬在村内散步时经过李某家门口,李某饲养的田园犬将张某及其宠物犬咬伤。

张某为治疗本人咬伤,花费200余元注射狂犬疫苗。事发时张某的宠物犬为小型犬,被李某的犬只撕咬导致腹部几乎洞穿,伤势较重,张某为此花费4000余元。事后,张某向李某索要赔偿,但李某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张某饲养宠物犬未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事发时未用束犬链牵领自己的宠物犬

李某所饲养犬只也未办理养犬手续

且李某没有举证证明

此次损害是因张某故意造成的

结合法院调取的公安出警录像、当事人现场陈述,最终认定对于张某的损失,张某与李某均存在过失,应承担同等责任,判令李某赔偿张某本人及其宠物犬的医疗费用2000余元。张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近年来,犬只乱吠扰民、伤人事件频发,养犬者应在宠爱犬只的同时保持基本的养狗素养,如制止犬只乱吠、定期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到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出户时使用束犬链牵领、佩戴嘴套等。一旦发生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受害者在及时就医的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拍摄照片、视频等固定犬只信息,保存医疗病例和票据)并报警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第七十一条  携犬出户时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