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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也能诉前调解+司法确认?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4-03-28 17:40:17 打印 字号: | |

“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太好了!

双方达成协议,

还不用花钱,

法官忙活半天都是替我们着想,

我一定按时把赔偿款打给老李!

近期,蓟州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合力化解了一起刑事自诉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原告李某从事运输业务,雇佣张某为司机。2023年,张某擅自将李某的半挂牵引车及挂车转卖他人,无奈之下,李某具状起诉要求追究张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刑事审判庭的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子后,及时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并释法明理。开庭前,李某表示要求撤回刑事自诉,另行主张民事赔偿。为彻底化解双方纠纷,保证今后民事赔偿顺利执行到位,承办法官引入了蓟州法院目前正在深入落实的“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并联系立案庭负责诉前调解的工作人员。

当天,立案庭诉前调解中心的速裁团队接到案件后,立即联合司法局派驻蓟州法院的人民调解员,对双方进行民事赔偿的调解工作。经过几轮沟通,张某表示同意赔偿部分损失,但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给出。最终双方当事人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诉前调解,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共同申请蓟州法院司法确认。

傍晚,立案庭承办法官将司法确认裁定书送交双方当事人时,再次向双方释明,诉前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同样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到期不主动履行,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然双方达成一致,就一定要按承诺给付。李某、张某满口答应,拿着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裁定书满意地离开了法院。

至此,一件原本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的刑事自诉案件,在刑事审判庭、立案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调解下彻底化解。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