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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天网 | 又一拒执罪,判了!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4-03-27 17:38:41 打印 字号: | |



转移财产,躲避执行,你以为的完美操作,实则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蓟州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为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与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蓟州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合作社偿还银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70余万元,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张某上诉,2021年6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后,张某在明知自己可能负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其名下房产被法院执行,于2021年1月将自己名下一处不动产以虚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其朋友李某。二审判决后,张某在明知自己负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夫妻共有房产被法院执行,于2023年4月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两处不动产,转移给其妻子赵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躲得了一时,躲不了一世”。抗拒执行,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妄想通过转移个人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等方式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殊不知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