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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判决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作者:民事审判三庭  发布时间:2024-02-22 16:46:51 打印 字号: | |

被继承人去世留有遗产,但无法定继承人的怎么办?日前,蓟州法院受理了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新类型案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判决被继承人李某某住所地的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和民事诉讼法修改实行以来,蓟州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申请人李女士与被继承人李某某、被申请人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李某某的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房款分三次给付,前两次已付。因诉争房屋一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未进行变更登记。李某某于2022年4月27日死亡,申请人李女士欲给付第三次房款并办理过户登记,故向本院起诉请求指定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蓟州法院认为,被继承人李某某无继承人,为了有利于管理和维护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结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指定该村村民委员会为李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谁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按以下顺序确定: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既可以指定一人,也可以指定数人;既可以指定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需要注意,只能在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中推选,而不能推选继承人以外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时,遗产管理人可能为数人,若在执行职责时意见不统一,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需要做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