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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110吗?法院执行局把我强制带走了。”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4-01-31 09:38:35 打印 字号: | |

“喂,110吗?法院执行局把我强制带走了。”

“法院司法警察有执法权,请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假装头痛

近日,执行法官与两名司法警察针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开展强制拘传工作中,被执行人白某被强制押解入警车后,声称头痛难忍,要求停车去药店买药。为避免出现意外事件,执行干警决定带其前往医院就医,按医嘱购买药物。

请求“营救”

然而就在警车准备调头驶向医院途中,白某突然拿出手机,拨通了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电话,声称法院将其强制带走,希望警察能够“营救”自己。执行干警见状及时与警方接警人员说明情况,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白某与警方的一番对话。

拒绝下车

见向警察“求救”无效,白某也不再头疼,转而又提出下车的要求,并大声叫嚷:“我只是没有还钱,你们凭什么限制我自由!”多次释法明理后,白某依旧固执己见,执行干警只得在车内将其控制。警车到达法院后,方才还在挣扎要求下车的白某,此时却手脚并用拒绝从警车中出来。

司法惩治

说服教育仍旧无效,于是两名司法警察合力将其从警车强制带离,并一路强制押解至执行局办公楼。由于其存在妨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情形,执行法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全部给付

面对严厉的法律惩罚,白某幡然醒悟,赶紧向执行干警承认错误,主动书写悔过书,解释自己不了解法院司法警察有执法权、也不知道不配合执行工作会有这么严重的法律后果,并表明自己愿意将该案案款一次性给付。同时主动向法官说明自己还有一起涉及十万余元的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自己愿意当天全部履行,希望法官给自己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见白某认错态度良好,两起案件案款也已全部履行到位。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对其开展批评教育和再次的释法明理后,将白某当场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六):执行扣押物品、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