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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遗产兄妹闹红脸 巧判决法官护亲情
作者:民事审判一庭  发布时间:2023-11-29 09:15:30 打印 字号: | |

老父亲留下的房子怎么分?

兄妹四人各有说辞……

以前达成了一致意见

为何后来又闹到法院?

近日,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兄妹四人争夺祖宅的共有物分割纠纷,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达成一致意见又闹矛盾

张家兄妹一男三女共四人,父母在蓟州区某镇留下一处祖宅。此前,祖宅房屋因年久失修变成了危房,难以继续居住,于是在2014年张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决定对祖宅进行翻建,并达成一致意见:谁出资翻建,房屋连同院落留给谁。因此,原告大姐全力操办,并实际出资额超过80%,另外20%由两个妹妹出资。房屋翻建后,由大姐与两位妹妹共同居住,大哥另有住处。

后因种种原因,原告大姐与两个妹妹日渐疏远,双方产生嫌隙。三人在祖宅的问题上更是互不相让,甚至开始采取砸玻璃、换门锁等方式,最终闹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她们还上过电视节目《第三调解室》,在节目中也调解未果。为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原告大姐将兄妹三人起诉至蓟州法院。

 △《第三调解室》节目

 

法官实地查看巧挽亲情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专程去往祖宅实地查看房屋及附属设施情况,看到屋内到处都是兄妹曾经在一起生活的点滴痕迹,让人感觉到了兄妹间曾经的深厚情感。承办法官多次与当事人释法明理、疏导教育,既详细讲解了法律的一般规定,又从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消除对立、化解矛盾,但因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调解成功。





由于该共有房产不但具有因继承父母遗产而形成共有的性质,还具有各共有人共同出资翻建形成的共有财产的性质,最终经过综合考量,本着方便生产和有利于生活的原则,法院近日判决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购置的物品归原告大姐所有,由原告分别支付被告分割共有财产折价款。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官寄语

仁者爱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既是家庭和谐的美德,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兄弟姐妹本就是世界上除了父母之外最亲近的亲人,彼此之间应当互相敬爱、相互理解、相互扶持,但案件中四兄妹却因父母留下的房产对簿公堂,令人唏嘘。房产再重要,也无法与血浓于水的亲情相提并论,不应为了一些身外之物而丢失掉最宝贵的亲情。法官也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好每一个家庭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