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安军:
本院受理原告衡士才与被告天津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安军、金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由被告金家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衡士才支付工资14740元;被告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驳回原告衡士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津0119民初8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王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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