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安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军与被告天津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安军、金家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视为送达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王瑞珠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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