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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判结合综合解纷 多措并举护企护商
作者:民事审判二庭  发布时间:2023-08-22 17:18:59 打印 字号: | |

多措并举、多元解纷是现代化社会矛盾化解的显著特征,也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蓟州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依法、能动、全面的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简单的物业纠纷?蓟州法院受理了甲物业服务企业与乙商业管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承办人通过查阅卷宗发现乙公司经营某商场期间拖欠甲公司物业服务费,证据材料显示案件事实较为明确,案情相对简单,遂安排尽快组织当事人到庭以便及时解决纠纷。

事实原来并不简单。双方当事人到庭后对案件提出了新的重要事实,原来乙公司系从丙商业管理公司处租赁商场进行经营,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重大争议且已经形成诉讼,正在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甲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的物业费涉及丙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乙公司表示申请追加丙公司参加本案诉讼。为彻底查明事实,也为彻底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在依法追加丙公司参加诉讼后为避免当事人多次奔波,一方面提前与丙公司沟通案情,另一方面密切关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纠纷的进展情况。终于在约定的开庭前几天,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纠纷经调解结案,双方对包括物业费在内的费用负担情况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个大胆的想法。经前期沟通,承办人发现,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争议已经协商解决,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就物业服务费的解决方式经协商也达成了一致意见,但涉及乙公司的部分双方存在分歧。一个大胆的想法产生了,按照便利当事人、快速解决纠纷的原则,是否能够将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部分先行解决呢?“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承办人很快在司法解释中找到了依据。第二次庭审当天,经向当事人释明,甲公司与丙公司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了一致意见,蓟州法院依法出具了调解书。对于甲、乙公司之间的争议部分,当天进行了开庭审理,将依法作出判决。

营商环境的缩影。针对不同情况“精准发力”,在一个案件中分别出具调解书和判决书,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部分纠纷,以利于最高效率化解矛盾,通过判决方式解决剩余纠纷,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案的处理,是贯彻多措并举综合解纷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蓟州法院以实际行动护企护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缩影。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