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长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连贵与被告河北沐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长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八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张凌志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82853005
叶长芳:
本院受理原告刘连贵与被告河北沐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长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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