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安军: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忠与被告天津弘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万事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通万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杜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给付劳务费21370元)、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王瑞珠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82853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