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玉姣: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霞与被告吴玉姣、杨玉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判决杨玉杰、吴玉姣给付张秀霞工资款4193.6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八月一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赵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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