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升继: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淑学与被告朱升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津0119民初13058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上仓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上仓法庭 肖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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