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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剑”执行 | 拒执罪,判了
  发布时间:2022-12-27 10:36:47 打印 字号: | |

“我们只是民事案件,要钱没有,大不了被拘留15日”。

面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判!

2015年6月,蓟州区法院判决张某、赵某偿还王某借款6万元,后张某、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人张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报告财产义务,且在执行期间其银行流水显示其有稳定收入足以清偿债务。蓟州区法院曾于2019年4月对张某拘留十五日。至2021年1月底公安机关立案时,被告人张某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蓟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义务,酌情从宽处罚。据此,蓟州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诚信,是一个人立身处世之根本,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逃避执行,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不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对这种行为要坚决予以严惩。蓟州区法院提醒: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文书,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任何企图逃避执行行为的,终究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