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增:
本院对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由你偿还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垫付的抢救费51021.26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津0119民初10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赵晓磊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8285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