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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法院这样判!
作者:邦均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12-20 15:45:10 打印 字号: | |

“父债子还”在我国传统文化里被认为是“天经地义”

如果父亲突然去世

“人死债消”0R“父债子还”?

今天,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例一

蓟州区白涧镇某村村民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王某以工程需用资金为由,向李某借款,双方约定年底还清。2019年年底,王某偿还了李某部分欠款,但剩余欠款经李某多次催要未果,李某遂找王某就剩余欠款部分出具欠条作为凭证。后王某因意外身故,李某为追回欠款,到邦均法庭起诉王某继承人偿还。

经法院审理,王某家庭成员对欠款一事均知晓且认可,同意偿还。双方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王某继承人分批次偿还李某剩余欠款。

案例二

原告张某经营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批发零售业务,被告吴某生前多次从张某处赊购农药化肥等产品,并于2021年1月为张某出具欠条一份。2021年12月,吴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家属拒绝偿还货款,张某遂具状起诉。

经庭审调查,吴某家庭成员均称未继承吴某任何遗产,原告张某亦未举证证明吴某留有遗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有话说

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

如果借款人去世,子女继承遗产的,那么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及个人债务;超过的部分除自愿偿还外,不承担偿还责任;子女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由此观之,“父债”是否需要“子还”,主要看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只有继承遗产,才会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