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增: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为判决陈广增偿还垫付的抢救费51021.26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赵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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