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继国:
本院受理原告胡学武与被告朱继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
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下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下营人民法庭 魏树军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马营公路与津围公路交叉口60米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29718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