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打拐”专项行动,蓟州法院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被告人孟某和被告人王某同居后育有一女孟小甲后因生活拮据,孟、王二人经他人介绍,将其女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两年后,二人又生育次女孟小乙,为获取利益,二人故技重施欲拐卖孟小乙。打定主意后,孟某联系其了微信网友张某,想让张某为其“找找门路”。
而张某明知孟、王二人卖掉的是其亲生女儿,仍在微信群内发送信息,后张某表妹田某(另案处理)知晓后,兄妹二人便将孟某介绍给了其亲属——被告人郭某。郭某明知孟某、王某拐卖其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并给付孟某人民币20000元,后四被告人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孟某、王某所获赃款已被挥霍。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两名亲生女儿,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明知孟某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女儿,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亦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孟某、王某出卖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予惩处。
后孟某、王某、张某、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有话说: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保障。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两名亲生女儿,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自愿”买卖并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任意遗弃或买卖,不论是“人贩子”还是出卖孩子的父母、购买他人子女的家庭,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收卖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