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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讲法 | 五万五卖掉两亲生女儿,狠心父母获刑!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2-05-31 10:56:51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打拐”专项行动蓟州法院加大对拐卖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被告人孟某和被告人王某同居后育有一女孟小甲后因生活拮据,孟、王二人经他人介绍,将其女以3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

两年后,二人又生育次女孟小乙,为获取利益,二人故技重施欲拐卖孟小乙。打定主意后,孟某联系其了微信网友张某,想让张某为其“找找门路”。

而张某明知孟、王二人卖掉的是其亲生女儿仍在微信群内发送信息后张某表妹田某(另案处理)知晓后兄妹二人便将孟某介绍给了其亲属——被告人郭某郭某明知孟某、王某拐卖其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并给付孟某人民币20000元后四被告人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孟某、王某所获赃款已被挥霍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两名亲生女儿,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某明知孟某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女儿,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亦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孟某、王某出卖亲生女儿仍予以收买,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予惩处。

后孟某、王某、张某、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法官有话说: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为未成年子女成长提供保障。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两名亲生女儿,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有违人伦道德。“自愿”买卖并不是犯罪的挡箭牌,儿童并非商品,不应当被任意遗弃或买卖,不论是“人贩子”还是出卖孩子的父母、购买他人子女的家庭,都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收卖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