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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州法院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宣判!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2-04-22 11:23:49 打印 字号: | |

4月21日蓟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蓟州法院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天津市某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掌握交通事故信息的职务便利,私下将事故信息泄露给从事汽车修理工作的李某某等人,上述人员收到王某某提供的信息后,立即安排救援人员和救援车辆前往事故现场,以达到揽取业务、赚取利润的目的。为表示感谢,李某某等人多次送给王某某钱款。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事先将其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借来交予他人,专门用于收取受贿赃款,并要求其将部分钱款取现后交予王某某本人,另一部分转至王某某亲人的微信收款账户。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收款后,通过转账、取现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