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蓟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王某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蓟州法院审理的首例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天津市某单位工作人员,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掌握交通事故信息的职务便利,私下将事故信息泄露给从事汽车修理工作的李某某等人,上述人员收到王某某提供的信息后,立即安排救援人员和救援车辆前往事故现场,以达到揽取业务、赚取利润的目的。为表示感谢,李某某等人多次送给王某某钱款。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事先将其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借来交予他人,专门用于收取受贿赃款,并要求其将部分钱款取现后交予王某某本人,另一部分转至王某某亲人的微信收款账户。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收款后,通过转账、取现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