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蓟州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帮助他人借名起诉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
借款真实存在吗?
原告王某与卢某是朋友关系,一天,卢某找到王某要借用其名下银行储蓄卡一用。王某心想储蓄卡内没有余额亦不能透支,遂借给了卢某。卢某用王某的银行卡向吴某出借40万元,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砍头息”,且约定按月利率8%给付利息,后吴某无力偿还,卢某遂找到王某商量用其名义起诉吴某。王某碍于面子没有拒绝,并按照卢某的要求在吴某出具的借据中出借人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为卢某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帮助其以自己的名义向蓟州法院提起诉讼。
妨害诉讼,罚!
经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发现王某并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遂向王某进行释法,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的耐心教导,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蓟州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予惩戒,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对王某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王某接到决定书后当场交纳了罚款。
▲宣读处罚决定书
▲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我国是礼仪之邦,也是人情社会,讲人情、讲义气是社会大众较为普遍存在的心理。朋友、熟人之间往往因为抹不开面子,拉不下脸子,对于对方提出的一些“过分”的请求总是不好意思拒绝。殊不知,这恰恰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更改借据,借名起诉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请行为人三思而后行,切勿轻越雷池,玩火自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