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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 借名起诉 罚!
作者:审判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4-10 10:18:49 打印 字号: | |

日前蓟州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证据帮助他人借名起诉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遂依法作出罚款决定予以严厉打击取得了良好的震慑效果

借款真实存在吗?

原告王某与卢某是朋友关系,一天,卢某找到王某要借用其名下银行储蓄卡一用。王某心想储蓄卡内没有余额亦不能透支,遂借给了卢某。卢某用王某的银行卡向吴某出借40万元,交付借款时预先扣除“砍头息”,且约定按月利率8%给付利息,后吴某无力偿还,卢某遂找到王某商量用其名义起诉吴某。王某碍于面子没有拒绝,并按照卢某的要求在吴某出具的借据中出借人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为卢某提供身份证件复印件,帮助其以自己的名义向蓟州法院提起诉讼。

妨害诉讼,罚

经过庭审调查,承办法官发现王某并非借款的实际出借人,遂向王某进行释法,阐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危害性及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的耐心教导,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法院递交了《悔过书》,表示真心悔过,愿意接受处罚。蓟州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审理工作,应予惩戒,鉴于王某认错态度较好,具有悔过表现,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对王某罚款5000元的罚款决定,王某接到决定书后当场交纳了罚款。

 

▲宣读处罚决定书

 

▲当场缴纳罚款

法官说法

我国是礼仪之邦,也是人情社会,讲人情、讲义气是社会大众较为普遍存在的心理。朋友、熟人之间往往因为抹不开面子,拉不下脸子,对于对方提出的一些“过分”的请求总是不好意思拒绝。殊不知,这恰恰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留下了可乘之机,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更改借据,借名起诉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请行为人三思而后行,切勿轻越雷池,玩火自焚。


 
责任编辑:审判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