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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9民初350号——张长志
  发布时间:2022-01-21 17:08:14 打印 字号: | |

张长志: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对原告王惠兰、吴海龙、吴海芸被告张长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2020)津0119民初350民事判决书后,对文书文字进行补正,于202116作出2020)津0119民初350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津0119民初350之一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两份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九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亢立伟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邮编:301900

电话:82853081  82853801


 
来源:民事审判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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