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和、天津路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与被告朱和、天津路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9民初74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马伸桥人民法庭 张建轩
地 址:天津市蓟县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2973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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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军与被告朱和、天津路通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9民初744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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