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伟:
本院受理原告辛俊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 张莉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82853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