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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TM机上动手脚?判了!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1-08-18 15:34:20 打印 字号: | |

用银行卡消费、储蓄对于当下来说再平常不过了,但对于每个持卡人而言,银行卡被盗刷便是最大的“糟心事” 。

案件始末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韩某某系室友,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孙某系网友。2019年底,被告人黄某与被告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群结识,二人共谋在银行ATM机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二人还与他人沟通盗刷银行卡钱款后如何分赃。

期间,黄某、张某、孙某通过微信相识,孙某明知黄某、张某等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还向张某邮寄上述设备或配件,帮助张某等人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并告诉黄某如何使用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后黄某、张某、韩某某发现可以在蓟州区商贸街某ATM机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
  截至案发,三人在该ATM机多次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期间,黄某还与孙某沟通如何安装采集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后黄某、张某将窃取的数条银行卡信息发送给他人,用于盗刷银行卡内的钱款,致使6名被害人的银行卡被盗刷。

法院审理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黄某、张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

 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黄某、张某、韩某某退赔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蓟州区支行损失。扣押在案的可疑电子设备,依法予以没收。被扣押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