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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做百姓的暖“薪”人
作者:刑事审判庭  发布时间:2021-08-24 15:21:42 打印 字号: | |

每天早出晚归,辛辛苦苦工作,却没拿到应得的报酬,老板拖欠工资还玩起了失踪这可怎么办?

被告人景某经营一家制衣厂,并雇佣工人到该厂工作,双方口头约定了给付工资的数额、方式等。2018年前,景某基本如约给付工资。2019年,因经营不善,景某拖欠37名工人工资共计78万余元。后景某在明知拖欠上述款项的情况下,仍逃匿至天津市某区租房居住,期间不接听工人来电,逃避支付所拖欠工资。

2019年12月,工人将拖欠工资一事投诉至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该局联系景某未果,后短信通知其于2020年1月2日到该局接受调查。景某依旧“隐身”。同年1月6日,人社局再次发送短信并向景某制发《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其于当月8日到该局接受调查。这次景某按时到该局接受了调查询问。2020年1月14日人社局向景某送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其于当月17日前付清所拖欠工人工资。后景某仅向部分工人支付了72500元,仍逃避支付余下的70余万元。
   人社局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公安蓟州分局,并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既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又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景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支付拖欠的工资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