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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而降的感谢费
作者:民事审判第二庭  发布时间:2021-06-01 10:51:58 打印 字号: | |

日前蓟州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承办法官采用庭前调解的方式成功组织相隔两地的当事人进行电话调解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

案情回顾

刘某丈夫去世后,刘某发现其朋友赵某曾从刘某借款十余万元尚未偿还,遂和儿子一起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数额有异议?法官来断案

接收案件后,蓟州法院向被告赵某电子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赵某收到材料后主动电话联系承办法官,称借款金额不属实,他已经偿还过借款七万元,应该只差五万元左右。法官告知他相关答辩意见和证据可以在开庭时提出来,法院会依据查明的证据和事实公正裁决。但赵某说他现在人在海南,不方便应诉,如果借款数额核实了,他可以直接把款还给原告。
   承办法官在仔细核实证据后发现,赵某说还款7万元情况确实属实,但在7万元还款之后,原被告之间还另有一笔借款,借据和银行转账凭证都齐全,刘某的起诉金额应该是属实的。法官将核实情况告知赵某后,他表示与死者张某是多年的好朋友,现在人已去世,想一次性给付原告十万元把事彻底解决,希望法官能帮忙调解。

不越雷池一步!结案后法官拒收感谢费

   得知双方当事人都有和解意向,又考虑到疫情防控及当事人往返奔波的麻烦,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通过电话方式进行案件的调查和调解。经过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

见,由赵某一次性给付二原10万元,原告撤诉。

撤诉后,为确认赵某详细送达地址并向赵某反馈后续相关手续的情况,法官与赵某添加了微信。在赵某收到裁定书后,竟然通过微信给法官转账1888元作为“感谢费”。承办法官被这笔感谢费“惊呆了”,连忙解释人民法院办案规定,并拒收了钱款。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