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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洗钱”被判刑!
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21-05-12 09:08: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王某某(已判刑)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许可,谎称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并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返利,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后王某某通过微信与家住蓟州区人员张某某(已另案处理),张某某经王某某介绍后通过口口相传、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在蓟州区向社会公众宣传王某某推广的经营模式及高额返利,引诱投资者投资,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期间,张某某女婿孟某某提供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供张某某等人使用,并在明知转移资金与张某某职业及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按照张某某要求将集资款转入王某某、及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后王某某及张某某因非法集资活动而案发,孟某某也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被检察机关诉至蓟州法院。

法院审理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明知张某某等人转移的资金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仍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等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及性质,其行为既侵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又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洗钱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说法

面对变现的障碍,犯罪分子有的会找到自己的亲戚朋友“帮忙”,有的也会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发布各种广告,以租赁银行卡、兼职、刷单等方式作为伪装,实则向个人买卖、租借银行账号,达到利用散户“洗钱”的目的。广大居民朋友要提高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避免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