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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打通“六尺巷” 这对邻居和好了!
作者:上仓法庭  发布时间:2021-03-17 09:58:17 打印 字号: | |

通行是维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条件,如果通行权被侵害,那么正常的生活秩序便会被打乱,进而引发邻里矛盾。日前,蓟州法院上仓法庭调解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成功化解了双方多年的矛盾。

一条出行通道,四年邻里纠纷

事情还得从四年前说起,李某和张某是同村村民,双方住宅南北相邻,李某居南,张某居北。为方便李某向北出行,村委会在张某住宅外修了一条公用通道。张某认为该通道占用了他的土地,便将路口用铁栅栏封死,并在通道上堆放砖块等杂物,导致道路不能使用。李某多次找到张某要求其拆除路上的杂物,恢复道路顺畅通行,但张某拒绝清理杂物,长此以往,两家矛盾逐渐激化,后经村委会、镇政府、派出所多次调解均未果,最终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法庭。

法官倾情调解,邻里握手言和

上仓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充分掌握案情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从“法、理、情”三个角度出发,告知张某占用村道的不当行为及后果,规劝双方各退一步,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经过多次沟通,张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开始主动清理道路。为尽快恢复道路通行,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踩着雪后泥泞的道路到场帮助张某一起清理路障,当场促成了调解。伴随着春雪的融化,道路终于畅通,双方多年的矛盾也得以化解。朝阳融化春雪,真情消除隔阂。上仓法庭始终将百姓的事放在心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司法为民、司法便民服务宗旨,用最方便群众的方式处理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说法: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致侵犯他人的通行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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