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法官说法:你来办卡我来用,这样到底行不行?
  发布时间:2021-02-09 17:31:50 打印 字号: | |

无投资

高回报

办理几张银行卡轻轻松松获利几千

这种“馅饼”你能忍住吗?

案例一:

苏某武(化名)和苏某生(化名)相识,2019年7月份左右,苏某生找到苏某武向其求购银行卡,并许诺给其2000元好处费。苏某武心动不已,将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网银U盾出售给了苏某生。后苏某武为获取“中介费”,相继介绍介绍其表弟及其女友出售给苏某生银行卡8张及绑定的电话卡、网银U盾,从中获利500元。之后,诈骗分子使用苏某武等人出售的上述银行卡转移本区居民被骗钱款60余万元。

蓟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武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等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苏某武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武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案例二:

被告人余某(化名)与被告人梁某(化名)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张某某(化名)与余某相识。2019年初,“海哥”(真实身份不详)联系张某某,以游戏工作室需要银行卡刷流水为由向张某某求购银行卡。张某某为获利,向余某提议买卖银行卡,余某表示同意。

后余某单独或伙同梁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以经营游戏工作室需要银行卡转账等为由向亲友收购银行卡共计56套(含银行卡、网银U盾、手机卡及身份证复印件)。后余某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张某某,张某某又将上述银行卡出售给“海哥”。2020年3月,本区居民被电信诈骗分子诈骗87万余元,其中部分被骗钱款曾转入上述部分银行卡。

蓟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余某、梁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分别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对三人分别依法做出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一宗电信网络诈骗都离不开信息流和资金流两个要素,而这两个要素最重要的载体就是手机和银行卡。“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不但会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电信诈骗,还会用来进行网络贩毒、网络赌博,而这些钱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卖的“实名不实人”的银行卡走账,难以追查和打击。

近年来,“断卡”行动正在全国范围内掀起打击整治的高潮,凡是经过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个人银行账户的单位或个人,不仅人民银行将联合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实施惩戒,情节严重的,还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请大家务必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营业执照、微信、支付宝等,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这可能影响你一生的征信,甚至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