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售卖假口罩还想要赔偿?法院:驳回!
作者:民事审判二庭  发布时间:2021-02-08 14:43:11 打印 字号: | |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初期,口罩作为重要的防护物资奇缺,多地因供不应求引发纠纷,蓟州区也出现了这样一个案例。

药店核查失职 售卖假冒口罩

2020年1月,朱某在微信发布消息称其有口罩货源。多家药店法定代表人遂联系朱某,向其采购各型号口罩并对外销售。后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经查明朱某销售的口罩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对药店进行了行政处罚,未销售的口罩予以销毁。朱某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理。后几家药店要求朱某就其受到行政处罚的罚款予以赔付未果,故具状起诉。

药店起诉索要赔偿 法院依法驳回诉请

接到案件后,考虑到此案涉及疫情防控,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在翻看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时发现,药店向朱某采购口罩时明确知悉朱某不能出示进货凭证和质量合格报告。法官认为药店作为具有资质专门销售医药用品以及日用百货、医疗器械的单位,其应当对其所进货物的进货渠道、货物质量以及销售人员的销售资质进行核查,履行其审慎审查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药店销售涉案口罩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对药店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如果对药店行政处罚的罚款可以作为民事损失要求朱某赔付,那么便丧失了行政处罚的惩戒教育意义。因此,依法裁判驳回了药店的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示:行政处罚具有专属性,是违法行为人对国家所负担的公法上的债,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苛以强制性的制裁措施,与他人无关。药店作为销售者、经营者需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进货来源、发票,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行为,置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