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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在旅游景区受伤,景区应该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0-03-19 15:32:30 打印 字号: | |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门旅游放松心情也越来越常见。旅游本来是一件开心的事情,但是如果在景点受了伤,开心事就变成糟心事了。

日前,游某(化名)一家三口趁着假期来到蓟州区某个景点游玩,期间游小某(化名,未成年)在登山时不慎跌落受伤。游某向景区索赔医药费未果后,将其起诉至蓟州区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下营人民法庭庭长魏树军考虑到游某不在本地居住,为减少其来回往返奔波,尽快化解矛盾,他首先想到了调解。

游某称自己一家购票进入景点游玩,景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赔偿游小某的医药费。而景点负责人称自己没有错,他们在购票大厅及景点内部均有安全提示标语,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故不同意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各执一词。

理清了矛盾焦点,魏树军动身前往景区实地察看安全保障情况。发现被告确实在景点放置了安全提示标语,但该景点游客数量众多,没有专人负责疏导,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据此,魏树军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释明。告知景区负责人,安全保障不应只停留在设立标语上,作为一个企业,理应承担社会责任,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保障游客的安全。告知游某,孩子是未成年人,家长也应尽到看护责任。经过一次次耐心解释,双方认识到了自己做的不对的地方,很快达成了一致意见,纠纷圆满解决。随后,景区又对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温馨提示

1.游客在旅游过程中不要逃票且要通过正规途径购票防止被骗;

2.游客在旅行过程中自身应尽到注意义务,提高安全意识,作为成年人不能忽视自身的安全,作为监护人应看护好自己的孩子,防止事故发生;

3.旅客在旅行过程中如果参加高危游玩项目时应该购买相应险种的保险,并注意自身安全

4.景区经营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过程中尽到事前告知义务、事中安保义务、事后救助义务;

5.游客如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了事故,及时就医的同时及时报警,记录事故发生经过,便于后续维权。

附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