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中山、吴双:
本院受理原告王丹与你二被告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被告人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鉴定报告书、变更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仇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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