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学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月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津0119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别山法庭 余贵洋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29770009
赵学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月华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津0119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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