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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2019)津0119民初4428号—张玉国
  发布时间:2019-04-24 17:15:19 打印 字号: | |

张玉国:

本院受理原告李立军与张玉国、张金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别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别山人民法庭  赵全胜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编:301900

 话:022-2977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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