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天津佳伦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诉人张雨就(2018)津0119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二○一九年一月二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张宾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邮 编:301900
电 话:022-8285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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