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下列人员发出限制消费令:
刘永利、秦睿星、韩雪松、王文忠、杨志宽、闻吉、赵大雷、于文立、周春雨、杨春明、武振恒、武振良、吴依福、许栋良、刘宇超、王洋、王秀兰、张耀兵、盛志国、刘元凤、周春雨、天津筑信天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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