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天津佳伦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振光与被告天津佳伦宏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866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刘香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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