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王建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州别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6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别山人民法庭 赵全胜
地 址:天津市蓟州区迎宾大街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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