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李倩倩:
本院受理的原告穆春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穆春国的诉讼保全申请,本院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津0119民初931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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